为何要守住产品出口乌兹别克斯坦的价格底线?

  • 为何要守住产品出口乌兹别克斯坦的价格底线?

    为何要守住产品出口乌兹别克斯坦的价格底线?

    上篇介绍了乌兹别克斯坦整车和拼车客户类型,其中,乌国大部分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比较强,面对供应商产品品牌、设计质量及其它指标水平相对一样时,该国采购商对价格的需求就会偏高,无论是普通企业类产品,还是直接进入消费市场的商品都完全一样,原因在于该国的消费价格指数和工农业及其它轻工业制造成本较低,过高的产品价格和原材料成本会直接影响市场销售情况,更不利于将产品出口到周边国家市场,当他们向中国供应商采购时,面对产品同质化高、供应商数量多和产能大的特点时,都会使乌兹别克斯坦客户对价格产生过多要求,同时,国内部分供应商为达到业绩或消化产能目的也会主动降低利润率,但往往这类贸易订单会在后续合作中产生不良循环。

    乌兹别克斯坦市场同质类采购商信息相对透明。这里需要提示国内供应商,无论在哪个市场,竞争的维度永远不只是价格,还应该有品牌、技术与服务,如果在此三点中仍不具备竞争力,那仅有提高产能,降低成本,以低于同质类产品价格来获取客户,但这种模式劣势在于长期下去会导致企业自身不良循环,虽然达到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竞争效果,但低价模式不会让企业快速发展与积累,更无法投入更多资金研发替代产品,直到现有产品生命周期拉长后被新技术、新产品所取代退出市场,而乌国市场某些行业间同行信息虽未达到互通,但采购渠道、供应商范围以及价格区间基本相互了解,因此,国内供应商在面对乌兹别克斯坦客户询盘时注意价格低线,不可将利润率让步到被动局面。

    在看国内贸易商,面对乌兹别克斯坦客户询盘,会以多种贸易方式报价,但往往因各种条件限制,只能在某几种交易条款中选择,初次与中亚客户合作时,由于对货物的交付环节不熟悉,在货权转移过程中,还会在贸易条款和物流上陷入被动而发生风险,此时就需要寻找信认的运输供应商合作进行货权控制,避免发生货到后客户未及时付款而提走货物的情况发生,此外,面对客户较低的还盘,也不必立即回复,应找到客户需求中与自身产品相匹配的竞争点,找到同质类产品所不具备的技术、服务与质量优势,同对方深度磋商,决不可单纯以价格低为理由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订单。

    最后,在选择中乌专线物流供应商问题上,不可将价格视作首要条件,从专门经营中乌公路运输专线的新疆众联华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角度建议,初次合作先选择较小的货运量试单,在感受到操作、装车、运输、时效和报关清关等环节无任何问题后,在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使用自身信认的中乌运输供应商可以掌握更多主动权,比如货权控制,产品价格管理及清关报关风险等,这些都将形成产品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降低价格竞争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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