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纳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纳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纳税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这里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关于诉讼时效在不同法律条文内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均有不同,包括在国内法或国际法中差别都很大,拿我国《民法》、《刑法》、《环境保护法》、《税收征管法》来说,对不同诉讼请求都有不同的诉讼时间期限,过了诉讼期可能就无法保护自身权益。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税法中,也同样有严格规定,并且乌国家税务部门有权在诉讼有效期内,对纳税人重新审查缴税数据,反之,纳税人也有权在诉讼时效期内,向乌兹别克斯坦税务部门申请扣除和返还溢缴的税费。

    摘录《乌兹别克斯坦税法》中对纳税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限,“在纳税期结束后5年内,国家税务部门可附加或者重新审查附加税金和规费。纳税人有权在纳税期结束后5年内要求扣除或返还已缴纳税金和规费剩余的金额”,就是说在纳税人结束经营主体后的5年内,是可以被税务部门审查或者申请返还已缴纳的税费,如超出5年,则不会被追缴和审查,反之,纳税人也不允许追回多溢缴给税务部门的税费。

    此情况虽然大概率不易发生,但不排除发生的可能性,而在税法中制定诉讼时效的原因在于两点,一是保障国家税收权益不受侵害,限制纳税人和纳税主体在停止经营后也同样会受到税法的追索,并保持主体在经营期间守法;二是五年追索期限可以控制调查取证的成本,不会对国家税务及司法部门造成浪费,对于纳税人来说也只能在这个时间期限内申诉。

    同样对比我国的《税收征管法》来看,我国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此外,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对于公司注销后,税务部门是否有追索期,要视企业在存续期间内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发生,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受该法中条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个人理解则应按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因此,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他国,都应严格履行所在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数外资企业初到异国,对当地法律不了解,也未在法律方面进行专业咨询,盲目上马投资项目,操作过程中未免出现各种违规,为避免风险,需要请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尽力排除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使企业在海外市场运行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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