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对非居民收入如何认定与征税?(下)

  •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对非居民收入如何认定与征税?(下)

    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对非居民收入如何认定与征税?(下)

    在继续介绍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对非居民收入的认定之前,我们先解答一位朋友的问题,他表示即便被认定为非居民收入,那么乌国税务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关于此我们不能给出过多建议,以免被少部分人用以规避税务支出,我们只能告之对方,乌国关于对非居民收入的认定和监管需要根据每种收入的属性和票据周转进行监控,只是相对监管,而不是绝对监管,这在所有国家都是如此,比如买方为留有采购或现金支出的证明,需要卖方(非居民)在收到现金时提供票据(发票、收据等),再比如股权、股份、证券及其金融产品在转移时必经过银行账户等,这些都将留有资金周转的痕迹,都会成为乌国税务对非居民收入监管的渠道,因此,对于在乌非居民我们还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按照风险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合同缴纳的保险金。此项收入因涉及过多保险专业内容,在这里只简单解释为乌国境内非居民在购买各类保险时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这类保险险类中有部分收益性保险,对于收益部分均被乌国税法认定为非居民收入。

    国际远程通讯服务费。乌国税法中对于此项收入的认定解释特别模糊,小编同时咨询多位乌国朋友,基本解释方向大致是乌国境内的非居民为提供境外信息的传输、接收和加工所产生的费用即收入,例如某些国外信息的翻译服务收入等,对此项内容如果有解释错误的地方也请专业人士指出。

    提供国际运输时产生的收入。这里包括了使用飞机、船只、铁路或公路运输工具等所产生的使用收入,还包括提供发货、货物超载、装卸货和仓储堆放的费用等。

    国际运输中或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运输时,提供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乌税法对此项收入的认定解释较为详细,比如“向发货人(收货人)收取的金额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金额之间的计算差值或酬金认定为收入应计入征税”。如果没有相应支付承运人凭证时,就要对非居民的此项收入的全部金额进行征税。

    无偿获得的财产。关于此项收入认定无太多说明,只要是无偿获得的财产均需要缴税,相对监管较为简单直接,在该财产获得时的转移过程中必须经过乌国产权部门的认定,只有缴纳完税费后,产权部门才会提供产权的转移和认定。

    乌国非居民在乌国境内提供工程施工或服务时获得的其它收入。最后一项也无需过多解释,只要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非居民通过工程施工或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需要向乌国缴税,但监管方式相对复杂,而且部分使用现金结算的收入无法被监管或跟踪。(部分内容摘录于乌国税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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