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对欠税企业会实施哪些追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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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兹别克斯坦对欠税企业会实施哪些追缴措施?

    本文所涉及到的欠税企业包括了乌兹别克斯坦认定的所有非居民常设机构,指在任意连续12个月时间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时间超过183个日历日的机构和组织,具体范围请参看我们之前写过的一篇文章,这里不在详述,而不管是乌兹别克斯坦的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一旦被确定存在欠税行为,都将被会实施一系列追缴等强制措施。

    这里需要再解释一次税收的概念,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为维护和管理该区域内的公共、安全与卫生等设施,必定要付出成本,而税收则是主要收入和资金来源,是每一位存在于当地文明社会的成员所应付出的代价,反之,如违反或拒不执行纳税义务,换来的将是法律上的惩罚,在乌兹别克斯坦同样如此,由于国家体量较小,相关措施执行效率甚至要比体量大的国家要快、要严的多,以下列举乌国对欠税企业会实施哪些追缴和强制措施。

    一是从纳税人银行账户强制扣款。此项措施不必过多解释,简单理解就是乌国家税务部门可以在纳税人的税金和规费缴纳期满后的30天内,向欠税企业所在银行开具托收委托书,委托纳税人所在账户的银行执行划拨税收债务款项,如纳税人所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都无法满足扣款额度,还将实施下一步追缴措施。

    二是通过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缴属于纳税人的款项。乌国税法中对于此项解释较严谨,这里我们用最简单的话再解释一次,如果被确定欠税的纳税人作为债权人的话,可以在收到乌国家税务部门的税收清偿要求后,向对方提交与债务人的结算对账单,以证明在银行资金不足补缴欠税款项时,可以利用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进行补缴。此项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乌国家税务部门会充当催收方,要求欠税纳税人的债务人支付相应的税务款项,如需要使用此项规定执行,具体细节请参照乌国税法第11章第64条之规定了解。

    三是对纳税人财产进行追缴。对乌国法律有了解的人都知道,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体系虽不像大国家法律体系完整严密,但对所规定行为全部划清了相对准确的法律界限,如同该国治安较好一样,执法也同样严格。而纳税人在发生欠税之后,在以上两项措施均执行无效的情况下,会进入司法程序,因涉及到纳税企业法人的私有财产,将由国家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发起起诉申请,经法院判决后,依据判决书由法院执行人向欠税企业法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追缴,此项措施无需乌国税务部门参与,乌法院执行人员会在执行环节按法院已查明的法人财产情况进行追缴。

    以上措施对于每一位在乌兹别克斯坦经营的内资与外资企业均需要了解,其中第二项措施还可以对自身应收账款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当然,只能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使用,而不能频繁利用此法解决问题,而我们所要做的是严格遵守乌国相关法律法规,将一切经营风险前置解决,不必发展成被追缴欠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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